张某在某职业技术学校担任采购员期间,于2019年4月5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采购金额、伪造采购合同、虚构采购物品等方式,侵吞该校公款共计234500元;同时,张某还多次以私自提高供应商报价、收取回扣等形式,非法获取财物共计58500元。两项合计贪污公款共计293000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
为掩盖违法行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地下渠道定制虚假发票和供货清单,并利用学校采购系统管理漏洞,多次篡改系统数据以匹配虚假发票金额。为了获取供应商配合,张某承诺给予5%至15%不等的回扣,并私下与三家供应商达成协议,由供应商配合其虚构交易记录。
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部分教师反映办公用品质量低劣但价格虚高,校方展开内部审计,此事最终败露。审计发现学校近两年的采购成本异常偏高,部分采购项目价格超出市场价50%以上。
2021年5月12日,张某在审计组再次约谈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校方随即向当地监察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伪造采购合同、收受回扣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张某收取回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贪污罪一罪论处。
法院指出,张某虽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理;但多次实施贪污行为,且大部分贪污款项用于非法活动,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赔部分赃款12万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考虑。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在工作中表现积极,为单位采购了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个人工作表现与其贪腐行为性质并无关联,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张某主动交代部分贪污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张某是在审计组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动交代,不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不健全为张某犯罪创造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但不能免除张某的罪责。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主动退赔的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受害单位;未退赔部分将继续追缴。
扣缴在案的虚假发票35份、供应商回扣记录本一本、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奢侈品手表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申同律师提醒】
公共资金的管理者应当恪守廉洁底线,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任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完善采购流程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作为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最终都将是个人职业生涯和自由的毁灭性打击。唯有廉洁自律,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